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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以及婚姻家庭与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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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

在古代非洲,无论是一般法还是习惯法,在关于土地所有和转让方面,只允许土地租赁,因而习惯土地法主要是关于土地租赁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伊斯兰教法允许个人所有。伊斯兰法往往没有受到遵守,当地的穆斯林继续奉行原来的习惯和习惯法。殖民时期,非洲所有权制度出现多种形式。独立之后,大多数非洲国家编纂的民法典中有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大多数非洲国家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私有、私营经济成分较多,尤其是许多经济部门为外国资本所垄断。

20世纪70年代,非洲国家纷纷采取国有化措施,征收外国资本,发展本国资本,国有化范围包括了地下资源、动力、信贷货币系统、大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有些非洲国家宣称走社会主义道路,实行国有经营,对一些私营经济部门、个别工业企业和股票控制额也实行国有化。在几内亚比绍、刚果、莫桑比、埃塞俄比亚等国,宣布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坦桑尼亚、阿尔及利亚等国则实行部分国有化。各国宪法规定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

在多数国家,国有经济在工业、信贷货币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均由国家垄断。各国政府还鼓励合作化,尤其鼓励农村合作化。许多国家规定,土改时分得土地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业社。在有些国家里,试建合作化农村,为迁居新开发区农民发放贷款,医院和学校。由于采取过激的社会经济改革措施,这些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暗淡,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不断受到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和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的袭击影响,经济形势更是“迅速恶化”了。

非洲国家,尤其是非洲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不断遇到困难和挫折,因此势必要求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和经济改革,以求摆脱困境,继续前进。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宣称奉行社会主义的非洲国家都放慢或停止实行国有化政策和兴办新的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营企业,而把重点放在发展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企业上,并且对现有国营企业大力进行整顿,主要措施是:

关闭严重亏损的国营企业,或将之改为公私合营或私营企业,实行国营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改革不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力培训经营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等。在整顿国营企业的同时,非洲国家大多也采取措施,增大和扶持私人经济的发展。他们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目前阶段还必须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此他们强调私人企业应与国营企业“互为补充”,成为加速国民经济发展的伙伴,从而改变了过去“优先发展国营企业的经济方针”,注意摆正国营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关系,充分调动民族私人工商业的积极性,以搞活经济,增加生产,改善人民生活。20世纪90年代以后,非洲国家迫于国内经济现状和西方国家的压力,在政治“民主转型”的同时,在经济上大规模推行自由化政策,纷纷将国营企业私有化。

债权制度

古代非洲的贸易比较发达,广袤的撒哈拉大沙漠仍未阻隔非洲南北之间的往来,也没有割断非洲与欧亚的关系。同时,古代贸易与宗教密切相关,尤其是伊斯兰国家的每年一度的麦加“朝圣”,便是一次贸易盛会。古代非洲经济贸易的发展,少不了法律规范。殖民时期,非洲的习惯合同法与英美法一样,也包括某些对价因素。独立之后,大多数非洲国家编纂了民法典,对债与合同制度作了规定。如突尼斯于年制定了债与合同法典,其编制如下:第一编,债的一般规定;第二编,具体合同和准合同。显然,这是一部包括债的总则和债的分则两个部分在内的完整的债法典。

年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力求实现现代法与伊斯兰法的调和。该民法典第二编是关于债与合同的规定。主要内容有:第一题,债的发生根据;第二题,债的效力;第三题,债的负担;第四题,债的移转;第五题,债的消灭;第六题,债的证明;第七题,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第八题,有关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第九题,提供服务的合同;第十题,射幸契约,这是与伊斯兰法的原则相对立的规定;第十一题,保证。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大部分非洲国家在独立初期并没有立即废除殖民时期双重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而是维持现状,采取的是比较现实的政策,即将殖民时期的婚姻家庭法予以保留并适用于全国。非洲国家在独立初期的这种现实政策尽管不利于婚姻家庭法的统一及现代化,但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是必要的。

婚姻的类型

在非洲婚姻家庭法中,婚姻形态多种多样。非洲国家一般认可五种形式的婚姻:根据婚姻法或条例结婚的婚姻、根据地方习惯法结婚的婚姻、根据穆斯林法结婚的婚姻、根据印度教法结婚的婚姻、根据基督教规定结婚的婚姻。在加纳有三种婚姻形式,即习惯婚、条例婚以及伊斯兰婚姻。加纳人一般有权选择是按照习惯法结婚还是按照制定法结婚。

但是,不管婚姻属于何种类型,夫妻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受当地通行法律的约束。丈夫有责任扶养他的妻子和子女,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在赞比亚,有三种婚姻形式是合法的,即依据习惯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订立的婚姻。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婚姻不再认为是合法的,但仍在部分人中发生作用。

结婚与离婚制度

在非洲婚姻家庭法中,男女结婚的条件在不同的婚姻形态中的要求并不相同。在实践中,男女结婚往往须取得女方父母的同意,男方须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的彩礼。离婚的标准是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已无重新和好的可能,离婚的理由通常有通奸、遗弃、分居等。

在加纳,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是以英国关于基督教的婚姻概念为基础的,采取一夫一妻制。离婚在年《婚姻诉讼法》中作了规定,准许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关系破裂已无重新和好的可能。根据《法院法》,对于按习惯法缔结的婚姻,其离婚诉讼由传统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在赞比亚,婚姻关系只能由高等法院在裁定为破裂无可挽回时可以解除。下列五种情形可成为离婚的理由:通奸、无理性的行为、遗弃、分居以及分离满5年。

在坦桑尼亚,根据年婚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婚姻因下列原因而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法院宣告一方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判决离婚;被坦噶尼喀认可的境外法院判决离婚。伊斯兰法与习惯法所允许的离婚被视为非法。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非洲一些国家的习惯婚姻结婚离婚登记法也应运而生。

继承制度

在非洲的继承法中,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死者的遗产通常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分配。而无遗嘱继承则很复杂。不过,根据传统的法律,在无遗嘱继承中,死者的配偶及其子女的利益通常被忽视,更多的是考虑死者家庭的利益。例如,加纳于年制订了《遗嘱法》。根据该法,遗嘱人如对“受扶养者”未给予扶养费或未给予足够的扶养费,“受扶养者”可以请求法院判给合理的扶养费。

“受扶养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遗嘱人的父母、配偶以及18岁以下的子女,其范围比习惯法上的要窄。而在无遗嘱继承方面,如果未留遗嘱的死者生前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或者他本人是“法令婚姻”当事人的子女,那么他的遗产的1/3应按习惯法交给他的大家庭,余下的2/3交给他的生存配偶以及核心家庭的子女们。

未留遗嘱的死者生前如果不是按《婚姻法》或《伊斯兰婚姻法》规定结婚的,那么他的遗产要按照死者的人法即习惯法处理。加纳于20世纪80年代对无遗嘱继承进行了改革,在年出台《无遗嘱继承法》,该法具有显著的进步性,表现在:第一,仍健在的配偶一方比其他受益人享有更大的份额;第二,小孩分配余产时,地位是平等的;第三,死者的父母也有权分配死者的财产;最后,分给死者家族的份额就显著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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